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明光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政办〔2014〕4号)等文件规定,我局编制了《关于划定明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问题,可于12月15日前直接联系经办人或反馈至邮箱。
联 系 人:周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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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划定明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明光市环保局
2017年12月1日
关于划定明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明光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政办〔201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明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树木、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非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二)可排放硫含量>0.3%的固硫蜂窝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分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界定或认定为高污染燃料的物质。
二、禁燃范围
(一)明光市城市规划区(根据明光市2013-2030总体规划面积40平方公里)、化工集中区。
(二)明光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规划区:优先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在满足不了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符合达标要求的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
(三)即日起,禁止新建2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现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年底前全部淘汰,改用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
(三)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必须按照要求予以改造或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优先使用集中供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它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
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改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由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