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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日博365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征集日期:2018-01-11/2018-01-15   状态: 已结束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日博365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1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明光市审计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gssjjbgs@163.com。




                        明光市审计局

                       2018年1月11

 

 

 

日博365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建设的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

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

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同步跟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

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

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总投资1亿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对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审计机关对合同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审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市教体局对合同价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行组织结算审计;其他单位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行组织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将有重点地进行复审和检查。

第六条 每年10月底前,各项目建设管理和委托建设单位须向市审计机关申报下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市审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提出审计计划方案,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年度审计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向市政府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市

审计机关按调整后的审计计划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严

格控制造价,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

理、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实行“先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

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

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专

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

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审计单位不得申报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

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

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

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

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项目比较复杂的,可以另外委托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或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未经审计的,项目完工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

的,市审计机关可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机关要求补充

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存在程序性缺失,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

或没有完善项目管理、审批等手续的。

(三)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招投标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

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

提出反馈意见的。

(六)市审计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工程资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暂停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暂停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

当向市审计机关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退审项目具备审计

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审计机关开展跟踪

审计时提出的审计意见,相关单位应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市

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

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

个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结果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果、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跟踪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报告、跟踪审计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综合报告、审计决定等。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结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审计结果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并通

报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

遍性问题可以审计信息专报的形式报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在项目审计中有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以及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聘请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

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

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

(六)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

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

构串通舞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明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1024日印发的《明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明政〔200646号)和20111121日印发的《日博365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算审计监督办法》(明政〔201139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关于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1.结合日博365投资建设项目,更好的节约政府投资资金,建议将征求意见中的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总投资1亿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修改为“政府较大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由审计机关组织,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实施。” 2.此次修改是对上次办法的完善,建议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明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4日印发的《明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明政〔2006〕46号)和2011年11月21日印发的《日博365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算审计监督办法》(明政〔2011〕39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由明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2月3日印发的《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博365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明政〔2015〕5号)同时废止。” 3.从审计监督角度出发,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建议将第四条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修改为“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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