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卫生水平,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卫计委组织起草了《明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及《明光市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2月15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卫计委。
电子邮箱:mgsawb@126.com
联系电话:0550-8097096
传真号码:0550-8097114
联系人: 查贵强
邮政编码:239400
附件1: 明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明光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
明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一、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2月1日,市卫计委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将《明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明光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2月15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相关意见。
二、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市卫计委1月31日通过OA系统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收到8个部门的反馈意见,其中2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6个部门无意见。相关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编办:
1、建议《明光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要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相关内容列入文件。如需列入,需确认条款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权利主体是否是爱卫办。
结论:不予采纳。该文件参照《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制定,条款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权利主体为市爱卫办。
2、建议《明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删除第十一条“爱卫办应具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中的“编制”。 因为市爱卫办现为市卫计委机关内设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
结论:不予采纳。依据《安徽省卫生城市标准》(2015版)“一、(五)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任务。”
3、建议《明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一)、(二)项“乡镇(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街道)”。
结论:予以采纳。
国土局:
建议《明光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居民住宅小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修改为由明光街道牵头负责。根据滁政办〔2017〕6号文件,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对各地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结论:予以采纳。修改为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团市委、市发改委、住建局、联通公司、管店镇、泊岗乡反馈意见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