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标准的残疾人都可以申请。
残疾人本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市残联登记,市残联对不能直接目测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人,由残疾人本人持加盖残联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到指定评残医院进行残疾人评定。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张2寸近期免冠彩照;申请人填写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如申请人有相关医疗凭据可带上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