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