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6〕729号)、《中共滁州市委办 滁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工作的通知》(滁办字〔2015〕68号文件)精神,市残联、市教育体育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滁州市高等教育阶段新录取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被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新录取的残疾大学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市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一)申请及初审 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向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县(市、区)残联及同级财政共同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填写《滁州市高等教育阶段新录取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一次性资助花名册》,连同个人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市残联(原件初审后当即退还,复印件由县级残联加盖公章后存档并上报)。
(二)复审和复核 市残联负责对县级残联所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并填写《滁州市高等教育阶段新录取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一次性资助花名册》,会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三)支付方式 市财政对市残联提供的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指标拨付至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资助款打入受助残疾大学生本人账户(本人账户不得随意变动,具体打卡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六条 档案管理
个人申请及审核审批材料由市、县级残联负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