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投资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5.3 投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5.4 投资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3.5.5 投资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注2: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