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1、窗口人员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核(即办);
3、办结(1个工作日)。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1份);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注:因每年政策略有调整,应提交材料具体以当年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或者拨打电话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