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原件1份);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目录”规定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原件1份)。
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各1份):
1) 事业法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 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原件1份);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目录”规定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注:因每年政策略有调整,应提交材料具体以当年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或者拨打电话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