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1、窗口人员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核(2个工作日);
3、审批办结(2个工作日)。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