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备注:1.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3.合伙企业类型应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4.承担责任方式应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5.认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实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认缴出资金额、实缴出资金额均以人民币表示。
6.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时,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出资金额,评估方式不填;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全体合伙人对该劳务出资的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