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目录”规定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备注:1.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