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各1份):
1)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补提交,已提交过的无需再提交)(原件1份)。
6、《联络员信息》(未备案的提交)(原件1份)。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企业法人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各1份):
1) 章程备案提交材料: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
?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 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联络员信息》(未备案的提交)(原件1份)。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各1份)。
1)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2)分支机构备案。公司增设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非公司外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规定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企业集团章程备案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原件1份)。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原件1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原件1份)。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