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初始登记
⒈申请书(原件);
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
⒊土地来源证明:
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付凭证。
⑵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需提交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可直接确权给现使用单位或个人;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三日期间占用的,如已签订用地协议,或已通过调换地、安置劳力、物资支援、经济资助等形式作了补偿的,也可以直接确权登记,但必须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⒌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⒍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
⒎其他有关文件。
(二)房地产变更登记
⒈申请书;
⒉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
⒊房地产权属证书;
⒋房地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有关证明,房屋翻、改、扩建的批件,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有关证明;
⒌其他有关文件。
(三)房地产转移登记
⒈申请书;
⒉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
⒊房地产权属证书;
⒋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
⑴商品房买卖登记,需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外销房需经公证处公证)、购房付款凭证、房地产测绘机构提供的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
⑵存量房买卖登记,需提交《房地产买卖合同》(国有单位出售房地产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⑶房改售房登记,需提交《滁州市出售公有住房申报审批表》、公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⑷房地产交换登记,需提交《房地产交换合同》。
⑸房地产赠与登记,需提交《赠与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赠与合同公证书》,遗赠的,还需提交遗赠人死亡证明。
⑹房地产继承登记,需提交《继承权公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⑺房地产分割(分析)登记,需提交《房地产分割(分析)合同》。
⑻房地产合(兼)并登记,需提交《房地产合(兼)并合同》。
⑼房地产裁决登记,需提交《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
⑽房地产作价入股登记,需提交《房地产作价入股合同》。
⑾房地产抵偿登记,需提交《房地产抵偿合同》。
⑿房地产划拨登记,需提交《房地产划拨书》。
⒀土地使用权联营登记,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联营合同》;
⒌共有房地产的转让,需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⒍其他有关文件。
(四)房地产注销登记
⒈申请书;
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
⒊房地产权属证书;
⒋与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⒈申请书;
⒉单位营业执照;
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⒋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