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从2003年开始实施,每年筹资标准由国家卫计委、财政部等制定。
1、凡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均属新农合参合对象;
2、虽有本市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长期居住在本市农村的居民;
3、长期居住在本市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农村居民。
1、根据国家、省确定的当年筹资标准,通过会议、材料、标语、横幅、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
2、各乡镇(街道)通过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村组干部和经办人员包户措施,定点或上门以现金方式收缴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
3、收取农户参合资金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专用票据,票据必须加盖收款乡镇印章,一户一票,减、免人员在票据上注明;
4、参合人员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联系电话等真实信息;
5、各乡镇街道收缴的参合资金,按时全额缴存至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