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制定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2014年实施,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
1、当年参加新农合;
2、新农合基本医疗已补偿;
3、个人自付医药费用仍超过规定标准。
1、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通过系统统计分析将符合大病补偿条件的患者提交至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根据大病保险补偿办法计算补偿;
3、报滁州、省保险公司审核;
4、通过银行将大病保险补偿款拨付至患者所提供的账户。
1、参合患者的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3、其他有关数据资料从新农合系统中提取。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个人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