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明光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日博365法制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gszffzb@126.com,。
附件:《明光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明光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及滁州市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相关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市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以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核心任务,大力培育拟上市后备资源,优先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进入资本市场,多渠道强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助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按照“择优扶持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总体要求,分层次、分梯度推进企业上市。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市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达到8家以上,上市后备企业达到30家以上,初步形成主板上市(含沪深港交易所及境外上市)、“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梯次进军多层次市场的全新格局;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总额突破10亿元,力争20亿元。
三、工作措施
围绕上市后备、改制辅导、申报上市、成功上市等环节,采取不同的培育、帮扶、补助等扶持措施。
(一)加强后备企业培育
1.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出台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报后,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拟上市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提供上市政策咨询服务。
2.强化金融服务。强化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先利用中小企业统借统还贷款、助保金贷款、税融通业务、过桥续贷业务等政府主导实施的金融产品,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扶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进行直接融资。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或积极引进和对接产业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
3.优先支持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等,并优先安排各类政策性项目和资金扶持。
4.加强引导培训。制定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年度培训计划,通过组织专家讲座、进高校培训等多种方式,强化上市后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资本市场知识和上市工作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不低于30万元,专门用于上市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拟上市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以及上市诊断等相关支出。
(二)加快推进企业改制
1.实行补助费用前置。上市后备企业经过培育发展,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在进行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在与保荐机构签订企业上市服务协议后向市金融办(上市办)备案,给予3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一年内完成改制的再给予150万元费用补助。拟挂牌企业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新三板”或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和工商注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
2.加强改制政策支持。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重组、变更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因上市规范要求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其他税款及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契税及增值税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市政府将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生产发展。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增资控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市政府将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以补助方式补助给纳税人。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至上市成功或取得境外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挂牌上市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前期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年纳税额增速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妥善处置遗留问题。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一企一策积极帮助化解,以减轻企业负担。
4.加大直接融资扶持。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发行私募债、公司债等其他债务工具实现直接融资的,市财政给予融资发行额度3%、最高额不超过75万元的扶持。
(三)鼓励企业申报上市
对于拟上市企业补助:
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实现主板上市(含沪深港交易所及境外挂牌上市)的,市政府给予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补助(含股份制改造阶段先行补助部分),补助根据企业上市以下不同阶段分别予以兑现。
1.对已与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报省证监局备案,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上市后备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对已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上市后备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企业多次进入申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3.对企业成功上市后,市财政再给予420万元补助(如未享受企业股份制改造补助的,此项给予补助600万元)。
对于拟挂牌企业补助:
拟挂牌企业实现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不含“农业板”、“科技板”等培育版)的,市政府分别给予120万元、40万元补助(如未享受企业股份制改造补助的,分别给予补助150万元、60万元)。同时,对已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助。
(四)建立上市激励机制
1.对在中国境内外首次成功上市(不含新三板),注册地设在明光,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企业:(1)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对融资额在1亿元以下、1-3亿元、3-5亿元、5-8亿元和8亿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2)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募投项目投资额在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向省争取单列用地指标;(3)当年新上市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评选为明光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者。
2.上市企业成功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再融资,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融资额每达到1亿元,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明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地或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建设且在我市纳税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投产当年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且不低于300万元补助给企业。
4.企业上市后,年纳税额增幅超过15%的部分,第一年按地方财政留成全额补助给企业,第二年按地方留成的50%补助给企业。
四、强化服务
(一)建立企业上市领导帮扶机制。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上市时间计划表,由市金融办(上市办)每年末排出下一年度企业上市服务工作方案,实行市领导和重点部门帮扶机制,一企一策,加快推动企业改制和上市(挂牌)步伐。
(二)不断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已建立的市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上市办三级推进机制,适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各部门分工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各种手续、证照办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服务,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办理速度,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四)大力引进上市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对在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由市金融办提出建议,经市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研定后,给予适当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指的企业改制、上市等涉及到的补助、奖励、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除宏观形势变化而带来上市政策调整未能顺利实现上市外,因拟上市企业自身原因未按照上市时间表完成改制、中止上市或注册地外迁的,必须全额退还相关补助、奖励、扶持资金等。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上市办)提出享受扶持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金融办(上市办)会同市直相关单位进行初审,报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四)对于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工作涉及的组织培训、上市诊断、补助扶持等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本方案由市金融办(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我市原涉及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补助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