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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明光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征集日期:2017-02-01/2017-02-15   状态: 已结束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明光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2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日博365法制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gszffzb@126.com。



附件:《明光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明光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50号)和《滁州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精防办〔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纳入市公安局《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的明光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救助内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门诊或住院治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民政医疗“一站式”救助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上门诊断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救助上限为1000元,限额以下据实结算。

(二)住院救助:每人每次住院救助上限为4000元,限额以下据实结算。

(三)诊断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上门诊断费200元/例。

四、定点医疗机构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明光市人民医院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患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须先行报市卫计委审批并备案。市卫计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五、救助程序

我市户籍患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卡申请表》,经与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后,报市卫计委(市疾控中心防病二科)审核发放。患者持救助卡、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医保卡)、身份证及监护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民政局救助站会同接警公安派出所送医。

为方便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市内治疗和救助,对我市摸底排查出的可疑精神障碍患者,由市卫计委邀请定点医疗机构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诊断。

六、救助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一站式”救助服务,分别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未参合参保人员凭救助卡、户口簿、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和用药清单等到民政局办理救助。

经市卫计委审批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市民政局根据市卫计委审批意见办理。

七、资金保障及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经费和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卫计委和市民政局根据上年实际参加医疗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等编制当年医疗救助年度计划。

整合相关救助资金,我市户籍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专项资金支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符合精神残疾人药费补贴的门诊费用分别由其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支付。各项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统一与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严重精神障碍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救助资金。如有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凡明光户籍的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院凭法院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办理享受明光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的相关手续。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先行救治,相关手续随后完善。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时,其监护人无能力送医的,由监护人提出要求,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安排人员配合监护人送医,入院手续由其监护人办理。患者病情稳定需要出院时,本人没有能力办出院手续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找到的出院患者,由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九、组织领导

根据《精神卫生法》要求,精神卫生管理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计委、市综治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开展督导和考核工作。全市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牵头成立由村(居)委员会负责人、监护人、医务人员、派出所民警和残联、民政人员共同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

为确保公平公正,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医疗机构加强救助信息互通,分别确定专项信息联络员,原则上每月信息交换1次。遇特殊情况,应随时联络。

十、职责分工

市卫计委:牵头实施和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考核;会同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开展救助资金预算申报及审核监督救助经费的发放;及时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费用;会同市残联、市公安局指导各乡镇(街道)辖区残联、派出所做好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向卫生院备案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工作;协助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开展病例确诊,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和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对患者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为3-5级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要求及时通报市公安局;会同市公安局对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申报发放工作,并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对上报基础信息。

市综治办:协助市卫计委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项工作年终考核。协调各部门工作。

市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残疾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市卫计委和公安局;负责提供对精神病患者的药品救助,逐步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体系;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基层残疾人协理员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

市财政局:联合市卫计委对救助资金进行预算,负责此项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

市发改委:负责将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快推进精神卫生体系项目规划和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及时更新《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系统》信息,每月向卫计委提供系统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并将卫计委提供的危险行为3级以上以列管通知书形式下发的患者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系统》;协助户籍地社区配合无能力送医(接回)的监护人护送患者入院治疗(出院接回);指导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落实基层民警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

市人社局:及时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报销费用;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

市民政局:配合市卫计委做好救助资金预算。负责与财政、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救助资金结算。对住院治疗的特困供养和低保对象中的精神病人实行“一站式”救助。及时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送医治疗;对纳入大病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市卫计委和市公安局;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救助对象定期上门随访,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变化,督促患者规范服药和维持病情稳定,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摸底排查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配合和督促监护人将患者送医。

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系统内涉及本项工作的考核和督导。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的考核和督导。

十一、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征集结果
一、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2月1日,市法制办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将《明光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截至2月15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相关意见 。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16年12月19日下午,由市卫计委牵头主持召开了“明光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专题讨论会议”,市综治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会,会后又以书面形式,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共征求到8条意见,其中采纳了4条,具体如下: 1.关于救助标准问题。听取多部门建议,在保留原有条款基础上,删除“年度个人承担的费用救助封顶额12000元”。 2.关于救助程序问题。听取多部门建议,在保留原有条款基础上,删除“及代办人身份证”。 3.关于特殊情况的处理问题。听取市公安局建议,将此条款中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能力司法鉴定书可先行救治”,改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证明可先行救治” 4.关于职责分工问题。听取市财政局建议,在此条款市卫计委职责中增加资金预算和申请使用以及新农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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