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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征集日期:2017-03-01/2017-03-15   状态: 已结束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日博365法制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gszffzb@126.com。



附件:《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意见



为了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明光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整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环保部办公厅与农业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通知)》(皖农牧函〔2017〕115号)、《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明政办秘〔2016〕7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治范围

明光市饮用水源地一级陆域保护区,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以下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羊100只以上、存栏蛋鸡2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1万只以上、年出栏肉鸽5000只以上、存栏家兔500只以上,存栏水禽(鸭、鹅)2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500头以下、存栏奶牛5头以上—100头以下、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50头以下、年出栏羊50只以上—100只以下、存栏蛋鸡500只以上—2000只以下、年出栏肉鸡2000只以上—10000只以下、年出栏肉鸽2000只以上—5000只以下、存栏家兔100只以上—500只以下、存栏水禽(鸭、鹅)500只以上—2000只以下的养殖专业户。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实现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关闭、搬迁或转产。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7年3月—4月)。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农业部门配合,按照《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情况开展摸底排查、登记。

1.加大宣传。各乡镇(街道)召开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动员会,成立组织,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要制定周密的政策宣讲计划,全面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提高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业主畜禽粪污治理的自觉性,为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或转产工作营造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促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调查核实。由各乡镇(街道)牵头,住建、农业部门配合,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详细登记每个列入禁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和圈舍结构,丈量圈舍面积,登记相关设施设备,绘制界限清楚的圈舍面积图,拍摄相关现状影像资料,并由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签字确认。

3.及时公示。列入禁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调查摸底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于2017年4月底前报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环保、农业、水务、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或转产计划进行现场核实,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评估审价(2017年5月—6月)。由市政府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列入禁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畜禽圈舍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资产评估,评估过程市农委、乡镇(街道)派专人参加。评估报告在当地村委会和乡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三)全面治理(2017年7月—11月)。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辖区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或转产工作。

1.签订协议,限期拆除。各乡镇(街道)与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签订《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停拆除协议》,督促养殖场(户)限期自行拆除,并拍摄拆除过程和拆除后的现场及复垦照片。

2.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对逾期不关停拆除的,由市环保局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仍不关停拆除的,由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及农业、环保、国土、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强制拆除。

(四)补偿兑现(2017年7月—12月)。为了确保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将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且场地清理干净或转做非养殖行业的规模养殖场(户)给予经济补偿,实行先关先得。

1.乡镇初验。各乡镇(街道)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关停拆除,及时组织初验,并在村公示栏、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级验收。市级验收实行月验收制度。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初验情况,每月底前组织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补偿对象。对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两证齐全的养殖场(户)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4.补偿标准。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两证齐全的养殖场(户),按照审核确认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评估价的70%给予经济补偿。其他养殖场(户)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5.资金拨付。经市级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市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农委主任和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农业、环保、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国土、旅游、文广新、经信委、供电、城管执法、公安、财政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具体负责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制定、督查安排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联合办公,市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领导,制定详细计划,落实整治任务。

(二)分片包干,加强调度。由于畜禽污染整治工作面积大、时间紧、任务重,整治工作采取各成员单位分片包干,实行半月报制度。每月15日前,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畜禽污染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度,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加快污染整治步伐。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推进工作开展。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度定期予以通报。

各乡镇(街道)作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负责辖区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或转产工作,并做好群众的维稳工作;要把好畜禽养殖项目建设关,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并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建立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长效监管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监督管理,对涉及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执法,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关闭养殖场(户)畜禽的转运工作,对有意愿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对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布局进行规划设计,并指导建设。

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据明光市土地总体规划,结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畜牧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引导从事畜禽养殖的养殖场(户)依法用地,完善畜牧业用地管理。杜绝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的违法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户)的拆除工作。

住建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圈舍面积进行测量,结构进行认定。

经信委负责对拒不关闭、搬迁或转产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供电部门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已办理的《营业执照》依法予以撤销或注销。

发改部门负责严把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关,对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经乡镇(街道)和市农委初审后,由市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

公安部门负责在畜禽规模污染整治工作期间,严厉打击干扰、阻扰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养区污染整治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关停拆除补偿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

旅游、文广新、水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相关工作。

(四)严格考核,加强问责。市政府将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2017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将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工作经费。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的乡镇(街道),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征集结果
一、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3月1 日,市法制办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将《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3月15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相关意见。 二、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按照 3月9日《明光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讨论会要求,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尽快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部门意见,共收到14个部门的反馈意见,其中9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5个部门无意见,另外1个部门在讨论会提出意见。相关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领导要求: 陈市长要求将《实施意见》“整治范围”冗长部分进行精简;对《实施意见》最后一段进行修改、精炼;建议将黄寨草场入口处三河口周边区域列入禁养范围。 结论: 1、将“整治范围”中“规模标准依据”部分删除,在“情况说明”中体现。 2、将《实施意见》最后一段“一票否决”删除,并对段落语言进行精炼。 3、对“将黄寨草场入口处三河口周边区域列入禁养范围”。该区域超出《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中关于禁养区的规定,属于下一步限养区、可养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范围。 审计局: 建议将审计局从领导小组成员中排除。依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退出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的通知》(审办法发[2016]14号)规定。 结论:该建议有依据,予以采纳。对《实施意见》中涉及审计职能部分予以删除,并不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财政局: 1、建议将实施步骤第二项“评估审价”中“评估报告报市审计、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由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公示。”修改为“评估报告报市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2、建议将实施步骤第四项“补偿兑现”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增加“补偿标准”和“资金拨付”内容。其中“补偿标准”建议为按照评估价的65%予以补偿。 3、对“20%工作经费”提出要找依据。 结论: 对财政局提出的第1-2项建议予以采纳,但是就补偿标准我们考虑到养殖场(户)实际经济损失较大,借鉴周边县市补偿标准,结合我市财力,建议将补偿标准定为:按照评估价的70%予以补偿。 对“20%工作经费”找依据的问题,目前没有找到依据。全椒县是以县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定下的,凤阳县直接在整治方案中定下。 监察局: 在讨论会上,监察局提出的将“纪检”修改为“监察”;将“保障措施”第3项“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中部分内容进行删除。另外,监察局以职能所限,要求不列入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意见》中涉及相关职能删除。 结论:予以采纳。 国土局: 在反馈意见上,国土局建议对部门职责内容进行了调整。 结论:予以采纳。 供电部门: 在反馈意见上,建议将部门职责内容“供电部门负责对拒不关闭、搬迁或转产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修改为“经信委负责对拒不关闭、搬迁或转产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结论:予以采纳,并增加“供电部门配合”。 市场监管局: 在反馈意见上,建议将“《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吊销”修改为“《营业执照》依法予以撤销”。 结论:予以采纳。 发改委: 在反馈意见上,建议将部门职责内容“发改部门负责严把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的立项关,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规模养殖企业。”修改为“发改部门负责严把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关,对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经乡镇(街道)和市农委初审后,由市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 结论:予以采纳。 水务局: 在反馈意见上,建议将整治范围进行调整“对明光市重要饮用水源地,如南沙河、石坝水库、分水岭水库,取缔养殖户可不限于一级陆域保护区”。 结论:不予采纳。该建议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不符。另外,在下一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中,将要求限养区、可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禁止排放污染物。 旅游局: 在反馈意见上,建议将整治范围重新界定,扩大整治范围,做到应整则整。 结论:不予采纳。禁养不是将畜禽养殖一棒打死,禁养目的是通过禁养达到畜牧业发展合理布局,促进畜禽养殖标准化提高,同时还要保障市场供给。 经信委: 在反馈意见上,建议对部门职责修改为:经信委根据市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通知,负责对拒不关闭、搬迁或转产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供电部门配合。 结论:该建议与《意见》中对经信委部门职责规定不冲突,因此《意见》中未予修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广新局、公安局、环保局反馈意见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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