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明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明光街道办事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 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民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后,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社、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民政部门审核意见确定租金档次。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具体分配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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