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2018年特色种植业扶贫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8-05-24 16:04 作者:扶贫办  来源:扶贫办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皖政〔2017〕10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产业脱贫的“造血”功能和基础性作用,培育具有特色的扶贫支柱产业,推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实现脱贫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收入为总落脚点,通过“四带一自”发展模式,加快培育发展一批见效快、带动能力强、长期稳定增收的特色种植业项目。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坚持 “补助到村、帮扶到户”的工作格局,围绕增收减贫目标,立足薄壳山核桃或油茶、麻栎、杜仲和滁菊、瓜蒌、艾草、葛根等农林特产品(各县根据实际,确定农林特产品名录),突出园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引领帮带作用。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农委、林业厅《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皖农办〔2017〕51号),确定特色种植业对象及产业补助标准。适当控制贫困户发展小规模、零散式的种植,引导产业补助资金向规模种植的贫困村、贫困户倾斜。

三、扶持对象、带动模式及相关政策

(一)扶持对象

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对贫困户发展产业有带动作用的农(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带动模式

1.直接帮扶。对有劳动力和发展愿望的贫困户,组织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产业能人与他们签订产业指导帮扶协议,发展“订单农业”,进行产业带动,让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开发,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增收脱贫。

2.委托管理。对缺劳力、缺技术、缺思路等,缺发展条件的贫困户,可以委托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产业项目托管,签订项目托管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项目收益按比例与贫困户分成,产业补助资金归贫困户所有。

3.股份合作。鼓励贫困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形式与其他农户组建合作社。鼓励利用市、县两级专项扶贫资金,立足薄壳山核桃或油茶、麻栎、杜仲和滁菊、瓜蒌、艾草等农林特产品,采取参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大户的模式,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对使用专项扶贫资金开展股份合作的贫困村,在脱贫攻坚期间内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将参股的保底收入折股量化给村内贫困户,并向无劳动能力和弱劳动能力、残疾人贫困人口倾斜分配。

(三)补助政策

1.贫困户发展产业。贫困户种植或折股种植薄壳山核桃或油茶、麻栎、杜仲以及和滁菊、瓜蒌、艾草、葛根等特色产业,面积在2亩以上的,连续补助三年,每亩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元,其中市级扶贫资金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所需资金从下达到5个县(市)的市级扶贫资金(产业脱贫----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资金)中安排。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对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且得到贫困户确认的,根据带动贫困户户数及产业规模,可通过整合资金予以补助,整合资金渠道按照《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工商资本)带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试行)》(滁办字〔2017〕53号)第7条第2款执行。其中: 带动20户以上贫困户发展产业且贫困户种植面积达到100亩,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发展产业且贫困户种植面积达到50亩,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发展产业且贫困户种植面积达到30亩,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特色产业发展的种苗、肥料、农药及基础设施建设。

3.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流转(托管)贫困户土地。对流转贫困户土地用于发展薄壳山核桃或油茶、麻栎、杜仲和滁菊、瓜蒌、艾草、葛根等特色产业的,每流转一亩,奖补所在贫困村1000元,连续奖补三年(与贫困户发展产业补助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作为村级扶贫产业发展资金,由所在村投资发展薄壳山核桃或油茶、麻栎、杜仲和滁菊、瓜蒌、艾草、葛根等特色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滚动发展,每年取得的保底收入不得低于投入资金的6%,在脱贫攻坚期间内,所在村应利用保底收入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县农委、林业应会同扶贫、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及时制定本地农林特产品名录,对照以上补助政策,及时确定本地奖补政策,奖补政策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备案。

(四)金融政策

对经农林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带动贫困户脱贫成效给予扶贫贷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信用贷款。

贴息资金贴息期为1年,超过1年的按1年贴息,不足1年按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贴息期内,按年利率3%的标准在限额内(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从非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扶贫贷款的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

(五)其他政策

1.对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在规划、国土、环评、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对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在申报省级品牌认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涉及林业、农业等方面的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优先支持。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调度,积极协调农业产业扶贫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新型农业主体带动贫困村、贫困户有序有效推进。

  (二)迅速贯彻落实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对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发展的特色种植业扶贫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确定具体产业名录及补助金额,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申报规程,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备案。

(三)抓住重点环节

突出规划引领,整合扶贫、农林、发改、交通、水利等资源,做好产业发展规划,选产品,定项目,围绕一个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一个主导产品,努力增强贫困村经济实力,增加贫困户收入;结合当地优势,根据各乡镇村资源禀赋和已有的基础条件,通过引龙头(大户),建基地的办法发展特色种植业,实行主体大户带动规模经营,鼓励发展一村一品;突出产业带动,对贫困户零星种植适当控制,产业补助资金和补助标准尽可能向规模种植的贫困户倾斜。

(四)加强过程监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建立新型农业主体核查机制,林业、农业、扶贫等部门每年对带动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审核,确定享受政策的经营主体,并报市级备案。对于享受产业补助政策的贫困户,要严格审核,确保形成具有“造血性”的产业项目,杜绝套取扶贫资金的现象。

(五)强化绩效考核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建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林业、农业、扶贫等部门每年对补助项目组织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并报市级备案。市里将各地补助项目实施绩效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安排的依据。各地要突出特色种植业扶贫成效,将其纳入精准扶贫的工作内容,推动产业扶持脱贫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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