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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26 16:35来源: 市农委作者: 审核人: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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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经营农药的,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为确保我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和《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皖农植(2018) 57号)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而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六)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上述所列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材料一份,同时提交材料电子文档。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审核意见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三) 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三、办理流程及截止时间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核(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审批→许可→公告。

截止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受理申请材料,因特殊原因需告知后经同意方可延迟。

四、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省农委核发;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核发。

受理单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方式:0550-8022750

办公地址: 明光市女山路364号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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