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J00101180200/201711-15562 | 信息分类: | 其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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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文日期: | 2017-11-22 15:51 |
发布机构: |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1-22 15:51 |
生效日期: | 2017-11-22 15:51:47 | 废止时间: | 无 |
文号: | 明政办秘〔2017〕167号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扶助、关怀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 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十大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扶助关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省、滁州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家庭扶助关怀政策,充分体现省、滁州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和关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为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更加符合生活需要的扶助措施,让他们分享全市改革发展成果。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一)特扶提标工程。
1.实行伤残、死亡扶助金标准统一。自2018年起,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实行伤残、死亡统一标准。在2017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270元、340元的基础上,将伤残、死亡扶助金标准全部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特别扶助金标准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扶助金提标差距部分,由市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市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老年安享工程。
2.全额代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按照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3.提供优先优惠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享有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和补贴。全市各养老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夕阳扶持工程。
4.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按照重度、中度、轻度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少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护理补贴。对8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5.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在信息服务、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方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6.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保险制度。为49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人,以政府、企业、社会筹资的方式购买每人每年1000元护理保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7.增强平安保障。为特扶家庭每年购买一份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计生协、市卫计委)
(四)智慧养老工程。
8.打造“智慧养老”服务品牌。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关怀等便捷的服务。同时,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周边养老机构,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五)健康提升工程。
9.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市政府代缴个人承担参保资金的50%。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0.开通就医“绿色通道”。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就医“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交费、优先住院等便利的就医条件。对需要紧急救治,且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先急救,简化办理程序。(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1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建立家庭医生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健康咨询,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健康促进指导,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引导签约对象养成良好的健康生活习惯。对辖区内自愿签约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六)生育辅助工程。
12.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大病保险补偿)。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人口基金在2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计生协、市财政局)
(七)精准帮扶工程。
13.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情况,提供急需帮扶。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村(居)委会干部、家庭签约医生、计生协会会员和志愿者与其结对联系。采取“五对一、全覆盖”的结对帮扶形式,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计生协)
14.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15.落实“三个一批”健康扶贫。帮扶联系人全面摸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患病情况,建立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要求,实行医疗“351”兜底保障和实施慢病“190”政策,组织对患有大病和慢性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分类分批救治,“一户一策”、“一人一案”将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人如期脱贫,杜绝出现因病返贫现象。(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八)心理援助工程。
16.开展心理疏导和慰籍。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放不少于10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紧急救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九)暖心关爱工程。
17.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失独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8.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
19.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0.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给予每生每年800元的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根据实际,对残疾独生子女学生提供交通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残联)
(十)安居保障工程。
21.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应优先予以安排。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住建局)
三、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22.细化工作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扶助政策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要会同参与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政策落实。
23.加大政策创新。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创新力度,重点在提高扶助金、护理补贴、大病救助标准,开展困难家庭发展帮扶,推行“互联网+健康养老”智慧养老服务,开展以社工、义工为主体的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全方位的关怀和扶助。
24.强化经费保障。各单位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25.严格督查落实。建立定期督查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半年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计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推进有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26.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