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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MJ00101180200/201803-7827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内容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18-03-07 09:02
发布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3-07 09:02
 生效日期: 2018-03-07 09:02:28  废止时间:
号: 明政〔2018〕5号  词: 审计 建设 投资
称: 关于印发《日博365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博365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日博365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8年2月1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7日

日博365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建设的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

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

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与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

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投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项目比较复杂的,可以另外委托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监督。

委托或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未经审计的,项目完工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二章  审计方式与审计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代建)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体系。

明确建设(代建)单位造价控制主体责任,审计机关造价管理监督职责。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定由审计机关组织,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签订三方合同。

政府较大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由审计机关组织,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实施。一般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100万元~3000万元),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审核,其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市教体局对合同价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行组织结算审计;其他单位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行组织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将有重点地进行抽查监督。

较大项目、一般项目的划分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各项目建设管理和委托建设(代建)单位须向市审计机关申报下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市审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提出审计计划方案,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向市政府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市

审计机关按调整后的审计计划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严

格控制造价,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

理、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实行“先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

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

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专

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

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审计单位不得申报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

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

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

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

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

的,市审计机关可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审计机关要求补充

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存在程序性缺失,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

或没有完善项目管理、审批等手续的。

(三)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招投标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

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

提出反馈意见的。

(六)市审计机关认为其它需要暂停审计或退审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工程资金支付的,后果由引起暂停或退审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暂停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向市审计机关书面申请重新启动审计。退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申报。审计机关开展跟踪审计时提出的审计意见,相关单位应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市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

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

个月。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结果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果、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跟踪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报告、跟踪审计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综合报告、审计决定等。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结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审计结果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并通

报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

遍性问题可以审计信息专报的形式报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对审减率超过10%的工程审计项目,超过部分应支付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结算付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从工程待结价款中扣除。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前述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勘察、设计、清单编制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预算失控或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市政府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清单编制单位的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在项目审计中有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以及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聘请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

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

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

(六)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

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

构串通舞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明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2月3日印发的《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博365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明政〔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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