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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MJ00101180200/201804-81218  信息分类: 其它文件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18-04-09 14:36
发布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4-09 14:36
 生效日期: 2018-04-09 14:36:20  废止时间:
号: 明政办秘〔2018〕21号  词: 动物 疫情 应急
称: 关于印发明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明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明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201849

 

 

 

 

 

 

明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

机制、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加强日常管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4.4 广泛宣传,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明光市农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成: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2.1.1 应急指挥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协调、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疫情损失和扑疫补偿等费用的评估。

宣传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方针、政策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新闻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和可研的审查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治安秩序;负责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和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协助疫情发生时设立的临时检查站实施检查和封锁。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查处;对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助做好入境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应急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的监控和检验,督促动物产品加工企业落实环境和仓储场所的消毒制度。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应急物资、有关样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人间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人间疫情的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

林业部门:负责候鸟迁徙通道覆盖区、湿地、水库、公园、野生鸟类驯养繁殖场所等重点区域的鸟类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疫区受灾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工作。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由市农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对策,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农委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导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展态势;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市农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职责:参与制定或修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不同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接受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监测;指导并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落实,负责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等。

3  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 重大动物疫情

主要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的二类动物疫病,以及新传入、对人畜健康危害较大的动物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有: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

二类动物疫病有:炭疽、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猪丹毒、流行性乙型脑炎、鸭瘟、小鹅瘟、猪肺疫、猪支原体肺炎、猪链球菌病、猪萎缩性鼻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马鼻疽、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禽白血病、鸡白痢、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等。

3.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当疫情发生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

3.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及相邻县(市、区)五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我市五个以上乡镇或三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 我市区域内动物爆发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且呈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2重大突发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及相邻县(市、区)三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我市五个以上乡镇或十个村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三个以上乡镇或十个以上村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有五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

4)在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一个以下乡镇行政区域内五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五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五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五个以上。

3)在一个潜伏期内,有五个以下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十个以上。

4)在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高致病性禽流感、猪口蹄疫等高致病性病源,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地市级或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一个村民小组发生。

2)二、三类的动物一般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爆发流行。

3)地级市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的一般突发疫情。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监测方案,建立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并加强对疫情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乡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单位。

以上单位的兽医人员及经营人员均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4.3.2 报告形式

市、乡镇兽医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报请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向市政府汇报,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诊断情况、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的联系方式等。

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乡镇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做出应急预警响应或撤销预警。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疫情的乡镇,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农委兽医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建议启动本预案。

5.2.1 市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如下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场所、交通工具;封锁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5.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等。

必要时,可请求上一级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5.2.2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等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8.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9.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确认。

10.承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3 突发较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服用药物、定期进行监测和医学观察等。

5.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终止应急响应。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疫区和受威胁区均无新的病例出现。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滁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本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分别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乡镇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财政、畜牧兽医及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主要原因分析与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针对存在的问题、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农业部门。

6.2 奖励

市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6.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6.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在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过程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对因疫情致困家庭、人员给予生活补助。

7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

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管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 应急资源与资金保障

7.2.1 应急队伍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市场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7.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护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安全可靠的区域。要建立健全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储备的物资按照不同用途分类存放,并根据其有效期及时更换,确保所有物资处于有效状态。

7.2.6 经费保障

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助和疫情处理、监测所需经费。如发生重大疫情,经费实际需求大于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并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承担专家委员会职责。

7.4 培训与演习

市农委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常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维护要求;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组织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科学知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情开展群防群控。

8   

8.1 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农委应根据本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明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明政办秘2015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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