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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MJ00101180200/201805-25969  信息分类: 报刊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4-19 17:11
发布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4-19 17:11
 生效日期: 2018-04-19 17:11:44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词: 庭审解读
称: 【安徽日报】庭审解读:酒后驾车摔伤 同饮者担责否?

【安徽日报】庭审解读:酒后驾车摔伤 同饮者担责否?

发布日期:2018-04-19

明光市居民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摔成重伤后,将与其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要求同饮者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近日,滁州市中级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作出维持明光市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去年1月,受雇于牛某的张某等人完成了一项工作,牛某在自家宴请张某等人,饮用了两瓶白酒。饭后,张某驾驶摩托车回家时,撞到一条狗摔成重伤,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近13万元。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张某驾车途中撞到狗摔伤的事实。张某则认为,同桌饮酒者在相互敬酒过程中,对自己超量饮酒不但未予提醒劝阻,还让自己多饮酒,致使自己饮酒过量而醉酒,同时未对自己履行看护、照顾、护送义务。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某等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的40%计5万余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养金等,待鉴定后明确。

庭审中,张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明牛某等人有劝其饮酒行为、其在饮酒时和饮酒后出现不能自理或其他危险情形的证据。明光市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责,但张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是违法行为、且存在安全隐患,仍然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张某受伤的原因,公安交警部门证实是其驾车途中与狗相撞造成,其受伤与其和牛某等人一起饮酒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同桌饮酒者也没有保障其安全的法定义务。张某要求牛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鉴定的请求也无必要,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明光市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牛某等人在饭桌上是否有攀酒、强行劝酒等致使张某饮酒过量,其驾车离开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等,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看,张某受伤系因驾车与狗相撞摔倒所致,张某虽提出其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并没有权威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证实。

现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法律已明确规定酒后驾驶系违法行为。滁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已属违法,其主张醉酒驾车如是事实,则触犯了《刑法》,涉嫌犯罪。对“喝酒不开车”,张某应是知晓并应自觉遵守,其酒后驾车上路对他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均构成威胁,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导致自身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牛某等人对张某有无劝酒行为以及对其饮酒超量该不该劝阻等,均不是张某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事由。张某对自己的酒量应有预判,是否超量饮酒由其自己决定,他人劝酒仅是外因,并不能决定其喝醉酒。张某酒后是否驾车上路,也是由其本人决定,他人是否提醒劝阻仅是外因,并不能决定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因此,同桌饮酒者劝阻提醒同伴不要过量饮酒,应属于道义上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是否尽到此义务,并不必然带来法律上的后果。

经审理,滁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张某以牛某等人有劝酒、未提醒少饮酒及醉酒后未尽照顾、护送义务等为由,主张牛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对其诉请应予驳回,故依法维持了明光市法院的一审判决。

《 安徽日报 》( 2018年2月7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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