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J00101180200/201807-21627 | 信息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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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07 15:55 |
发布机构: |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7-07 15:55 |
生效日期: | 2018-07-07 15:55:30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市监办〔2018〕57号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明光市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8年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名称: | 关于印发《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明光市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8年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机关股室、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明光市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8年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明光市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8年版)》工作方案
为落实明光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明信用办〔2018〕13号)要求,在十一个行业领域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依法依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基本原则,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行为跨部门和跨领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实现信用数据的综合应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
二、职责分工
企业监管股负责统筹协调《明光市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落实工作,全面推进联合惩戒工作落到实处。负责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获取外部门需要本局配合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推送给相关业务科室;对各部门反馈的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及时报送市信用办。
食品股、药械股、质量股负责定期拟定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名单和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初稿,经市局分管领导签署后将名单信息向滁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送;
涉及联合惩戒的业务科室负责将发起的惩戒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布。配合做好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和典型案例的披露。
惩戒措施
对各单位推送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业务股室要按以下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一)惩戒对象:被人民法院列入的失信执行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发起单位:市法院。
惩戒措施: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
责任股室:企业注册局。
(二)惩戒对象: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发起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惩戒措施: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信用滁州”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企业变更姓名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监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股室:质量商广股、企业监管股、企业注册局。
(三)惩戒对象: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发起单位:市统计局。
惩戒措施:将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的失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责任股室:企业监管股、企业注册局。
(四)惩戒对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发起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职业。
责任股室:企业注册局、企业监管股。
(五)惩戒对象: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发起单位:市农委。
惩戒措施: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限制申请行政许可。
责任股室:企业注册局。
(六)惩戒对象:旅游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发起单位:市旅游局。
惩戒措施: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责任股室:企业注册局。
(七)惩戒对象:粮食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发起单位:市粮食局。
惩戒措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责任股室:企业监管股。
(八)惩戒对象:防雷及施放气球安全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发起单位:市气象局。
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活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责任股室:企业注册局、企业监管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在十一个行业实施联合惩戒,是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的重要举措,也是信用数据综合应用迈出的关键一步。要高度重视,抓紧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全力推进该项工作的落实。
(二)密切配合。要强化部门联动、密切工作配合。对本部门发起的业务,要密切做好信息的传递和推送;对配合其他单位开展的业务,要切实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对惩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强化问责。
(三)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媒体,依法加强失信惩戒对象和惩戒情况的曝光与宣传,发挥社会、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扩大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