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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MJ00101180200/201704-49768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DOC  发文日期: 2018-03-07 16:02
发布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3-07 16:02
 生效日期: 2018-03-0716:02:26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词: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分方案解读
称: 关于《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07

现将《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依据国务院2014年11月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2015年4月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的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及《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2015〕102号)的要求,各地要做好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在2016年6月底前科学划定禁养区,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发展迅速,规模化水平不断提高,总量不断扩张,有效地保障了畜产品供给,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但是由于我市畜牧业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划,行业自由化发展,以及种养的严重脱节,造成大量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不到合理的综合利用,导致环境污染。

二、起草原则和过程

(一)起草原则。

《方案》起草以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

(二)起草过程。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后,市环保局负责《方案》的制定,市农委(畜牧局)配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2次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方案》第一稿。

2、《水十条》出台后,明光市农委(畜牧局)做为牵头单位,负责《方案》的制定,市环保局、水务、旅游、文广新等相关部门配合。市农委(畜牧局)高度重视,组织开展3次实地调研,市畜牧局局长亲自参与;安排专人负责《方案》第二稿的拟定,查找法律依据,做到依法行政;积极借鉴兄弟县市已制定的《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在尽量稳定我市畜牧业发展的基础上,拟定《方案》第二稿;组织环保等相关部门召开5次推进会,对《方案》二稿提出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悬而未决的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研究,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最终制定了《明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三、《方案》主要内容

1、明确了“三区”定义。

明光市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2、明确了“三区”范围。

《方案》对距离明光市城市及乡镇建成区、规划区,自然村、新农村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源地、文物保护单位、旅游风景区等区域都明确了“三区”范围。

3、明确了“三区”要求。

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要在2017年底全部完成关闭、转产或搬迁。

在限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不得超过限养区最大承重量,要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实现污染物综合利用。

在可养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实现污染物综合利用。

4、明确了相关责任。

《方案》成立了明光市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和措施。

《方案》共包括:指导思想、划分原则、划分依据、划分类型、划分区域、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七大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方案》第二稿中水务部门提出的河流、湖泊等禁养区、限养区条款,经市法制办审查,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无法明确执法主体,这些条款均被取消。

2、《方案》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方案》随法律法规修订。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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