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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6 16:38来源: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政府办信息公开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于2017626日印发《明光市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方案》(明政秘〔2017115),确定市国土房产局等6家单位为我市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单位,目前滁州市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201710月底前全市各行政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公示内容。公开行政执法单位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和救济途径等,执法结果主要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仅指一般程序作出的)。

(二)公示模式。按照合法、规范、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采取整合+推进的公示模式,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整合行政执法单位已经公示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裁量基准和公示上述信息的平台栏目,大力推进执法结果(含救济途径)公示,最大限度地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三)公示载体。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设立栏目,统一公示。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设立公示栏目(910日前)。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并按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网新设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并分别设立行政执法结果裁量基准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等子项目。

(二)录入行政执法公示内容(10月底前)。对本方案印发前已形成的2017年度执法结果,各行政执法单位于10月底前录入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对本方案印发后形成的执法结果,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内容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对已经公示的裁量基准,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时录入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对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统一公示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等内容,在行政执法公示栏目中设置相应链接,不再重复录入。

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内设履行行政处罚、强制、审批、确认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录入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公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单位要以适当形式告知当事人该执法决定书将被公示,以保障其知情权。公示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自然人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的内容应当删除。建立健全公示内容更新的动态调整机制,执法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被改变的,应当予以备注。

上级行政单位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报送书面总结材料(11月底前)。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工作进展,形成书面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总结的重点包括工作推进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和工作流程,积极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与执法公示工作有关的活动,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执法公示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督促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要通过实地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执法单位沟通会商,做好业务指导,适时宣传推广行政执法单位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并督促执法公示工作开展。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与上级单位的沟通、请示,保证上下级之间公示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全面性和统一性。

(三)严格考核奖惩。行政执法公示是安徽省、滁州市政府法制办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执行,积极部署推进。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对取得实际成效的,在考核时给予加分,对推进不力的,予以扣分。

 

 

 

                                                                                                                                                                                 20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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