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常见问题列表

物业收费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7-12-22 12:00来源: 市政府网站作者:市发改委审核人:冯然然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明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遵照市政府网站公示的《明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链接如下:http://www.jnsjpf.com/2657818/3457395.html

第二十四条规定,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电子门禁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含维护、保养、检测、能耗等费用)和物业企业办公所用电费已列入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收取。高层住宅小区的电梯运行电费及二次供水加压泵电费据实结算,可预收,按期公示分摊结果。请详询物业公司。

另外,《明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装饰装修管理费和保证金。

装修垃圾清运费为1.5元/平,若因砸墙而产生较多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果时,业主可自行清运,物业公司不得收取包括1.5元/平在内的所有清运费用。

如果物业涉嫌乱收费,可以持相关票据向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反映。

分享到:
主办: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日博365网站网站地图
电话:0550-8021202电子邮件:mgszf@126.com皖ICP备10002527号技术支持:龙讯科技
皖公网安备 34118202000145号网站标识码:341182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