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日博365信息公开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网查阅《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具体地址:明光市人防大楼9-17)查阅。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当面受理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0-8022110。
本机关还采用报纸、《建设简报》期刊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1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办公地址:明光市人防大楼9-17室;联系电话:0550-8022110;传真号码:0550-8022110;电子邮件:mgjsj123@163.com;邮政编码:2394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可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室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6、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中国·明光网站行政效能投诉栏目进行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本机关监督电话:0550-8022110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电话:0550-8132802
投诉受理邮箱:mgjsj123@163.com
附:依申请公开文本样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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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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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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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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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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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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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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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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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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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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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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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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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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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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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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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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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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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 内 容 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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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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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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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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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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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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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不申请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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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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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
( )第 号-受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号-补通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 )第 号_意征单
(第三方名称):
本单位收到申请人 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情参见申请书),由于其申请的信息:
□属于您(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
□属于您(单位)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您(单位)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
为此,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将意见寄至 (邮政编码: )
如果您(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单之后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您(单位)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完整填写被征询人姓名或名称;
2.完整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完整填写反馈本征询单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4.本征询单后应附申请书件复印件。